证据不足的案子的,疑罪从无。如果刑事案件,法院会认定证据不足,无罪释放;如果是民事案件,法院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证据是直接影响到案情的发展,法官会根据证据来进行判刑。法院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应当撤诉,人民检察院不撤诉的,人民法院会疑罪从无。
在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依职权调查收集后证据充分的,应当开庭审理,仍然缺乏证据的,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016年9月12日,我国国务院新闻发表《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指出,中国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积极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证据不足疑罪从无的相关案例:2003年邓某的丈夫曾某死在鱼塘,胃里含有安眠药“三唑仑”的成分。警方发现105万元的人身保险,投保人是邓某,被保险人是曾某,受益人是夫妻两人。审问后邓某供出伙同其妹夫杀死丈夫。
2003年11月26日,邓某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其妹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两人不服,均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9月9日,省高院以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广州市中院重新审理。
2004年12月16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再次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翻供,只承认自己全程目击了邓某杀人的过程。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邓某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其妹夫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分别宣告两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