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子女却拒绝赡养,房产被追回!

如题所述

      老有所依、幼有所养,是社会上的子女和父母的基本道德与法定义务。父母常常会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以便自己子女能少一些生活负担,但是也有部分子女,在若干年后因各种原因拒绝赡养年迈父母,父母无奈,只得要回曾经赠与的房产,但是这房产还能要回吗?答案是:可以。
      典型案例
      孙坚(化名)常年经商,也算是小有资产,有一儿子叫孙权(化名)。孙权长大后孙坚赠与其一座房屋。后来孙权爱上小乔(化名),孙坚坚决不同意,但是孙权一意孤行与小乔结了婚。孙坚后来年老,想让孙权赡养自己,但是孙权不同意赡养,认为父子情分已断,同时认为房屋已经是自己的了,不愿返还给孙坚。孙坚无奈,将孙权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自己曾经赠与孙权的房屋。
      法院判决:孙权拒绝赡养其父亲孙坚,孙坚因此对赠与合同取得法定撤销权,故孙坚有权撤销当初的赠与合同,孙权应当向孙坚返还受赠房产。

      律师释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我国,赠与合同是单方无偿合同,即使赠与人是受赠人的直系长辈,这也不是受赠人可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却仍想取得受赠财产的理由。在本案中,孙坚是孙权的父亲,孙权在孙坚年老时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虽然房产是在多年前赠与且已经赠与完毕,但是只要孙权后期出现拒绝赡养孙坚的情形,孙坚就有权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一年内起诉孙坚,要求撤销该赠与。另外,该撤销权叫做法定撤销权,效力高于任意撤销权,即使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财产已经交付甚至该赠与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只要具备法定撤销权,赠与合同均可以撤销!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