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如题所述

精神残疾证的评定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根据《精神卫生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将精神残疾分为一、二、三级。具体标准如下:

1、一级精神残疾:智力障碍、精神分裂症、癫痫病、抑郁症等致残程度严重的疾病,或社会适应能力极差、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残疾人,以及有严重自残、他残倾向或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精神残疾人。

2、二级精神残疾:智力障碍、精神分裂症、癫痫病、抑郁症等致残程度较重的疾病,或社会适应能力较差、生活需要部分帮助的精神残疾人,以及有一定自残、他残倾向或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精神残疾人。

3、三级精神残疾:智力障碍、精神分裂症、癫痫病、抑郁症等致残程度较轻的疾病,或社会适应能力较好、生活自理能力存在一定缺陷的精神残疾人,以及有轻度自残、他残倾向或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精神残疾人。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评定机构对精神残疾的评定标准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要按照当地评定标准进行评估和申请。

精神残疾的认定要求

1、临床诊断:精神残疾的认定需要经过专业的临床诊断,由精神科医生或其他相关专业医生进行诊断和评估,确诊患者是否存在严重的精神障碍或其他精神疾病。

2、病程时间:精神残疾的认定需要考虑患者的病程时间,通常要求精神疾病症状持续时间较长,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交能力等方面。

3、能力损害:精神残疾的认定需要考虑患者的能力损害程度,包括社交能力、学习能力、行为能力等方面,要求明显受损害,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4、治疗效果:精神残疾的认定需要考虑患者的治疗效果,通常要求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病情没有明显好转或者治疗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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