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021年社平工资是多少

如题所述

省内各地统计局数据已更新,各地2021年度社平工资标准也已公布,按照统计口径范围不同,数据发布有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等,但各地官网可见的数据为前两者,有些地区仅公布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本文职工平均工资指的是“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2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8874元(月均7406元)、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85438元(月均7120元),高于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有省会长沙、株洲市、湘西州。
      省会长沙平均工资最高,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4805元(月均9567元)。
      增长幅度最大的是湘西州、张家界,其中湘西州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0843元(月均7570元),相对于2020年的79109元增加11734元,省内仅次于省会长沙;张家界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3987元(月均6999元),相对于2020年的72258元增加11729元。
01各市、州202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具体如下
      ·湖南省: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8874元(月均7406元)
      ·长沙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14805元(月均9567元)
      ·湘西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0843元(月均7570元)
      ·株洲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9431元(月均7453元)
      ·张家界: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3987元(月均6999元)
      ·常德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94元
      ·郴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9878元(月均6657元)
      ·怀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9735元(月均6645元)
      ·益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5841元(月均6320元)
      ·娄底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5646元(月均6304元)
      ·湘潭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5315元(月均6276元)
      ·邵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4514元(月均6210元)
      ·衡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3271元(月均6106元)
      ·岳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101元
      ·永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0612元(月均5884元)
02职工平均工资的适用
一、法律适用不同
      经济补偿的上限。职工月平均工资系劳动争议案件中常用数据,重要之一是作为计算经济补偿上限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即包括计算经济补偿月均工资标准上限和补偿年限上限。其中:直辖市指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各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市、州;职工月平均工资虽未具体明确标准,但根据各地公布的数据及裁判实践观点,一般采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涉及工伤待遇、人身损害赔偿等计算。
      如用于计算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工资不明时工资标准认定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误工费计算,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
      办法》等有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规定。按照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一般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三、经济补偿、赔偿金个税计算。
      各地发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用于计算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获得的经济补偿、赔偿金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四、住房公积金上限。
      各地发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用于各地在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第38号)
      三、 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突破了《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即: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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