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以下事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首先,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人需要清晰地给出自己的基本情况。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等。这些信息是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进行身份验证的基本依据,也有助于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复议案件时,更好地了解申请人的社会背景和可能受到的影响。
其次,被申请人的名称也是申请书必须载明的事项。被申请人通常指的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供准确的被申请人名称,有助于复议机关准确地确定复议的对象,从而有效地进行复议。
再者,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也是申请书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申请人需要明确地提出自己的复议请求,比如请求撤销、变更或者确认某个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等。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以支持自己的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可以包括相关证据、法律法规依据等。在这一部分,申请人需要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供足够的证据,以增强自己观点的说服力。
最后,申请书还需要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签名或者盖章是申请人对申请书的确认,表示申请人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则有助于复议机关确定复议时效,也有助于确定复议案件的处理顺序。
例如,某位市民因为不满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某项处罚决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书中,他详细地列出了自己的姓名、年龄、职业和住所等基本情况,明确了被申请人为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并提出了具体的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同时,他提供了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不足等。最后,他在申请书上签名并注明了申请日期。这样一份详细、完整的申请书能够帮助复议机关更高效地处理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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