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所需材料包括:
1. 申请书:申请人需提交一式三份的申请书,其中仲裁委员会保留两份,申请人自留一份。该申请书应明确写出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提出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支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2. 身份证明:劳动者作为申请人时,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有委托代理人,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若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则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3. 劳动关系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工资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门禁卡等,并附上所有材料的复印件。
4. 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劳动仲裁申请人有义务在仲裁委员会要求时,提供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相关材料,以协助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5. 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需填写确认书,上面应包括自己详细的收件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以便仲裁委员会能够顺利地将仲裁文书送达。
以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第二条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解除或辞退、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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