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然而,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所以,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选举法》第2条)。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举法》第36条)。秘密投票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任的人进入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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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5-13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
(1)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法律在程序上对所有的选民同等对待,选民投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原则。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或公民平等权)于选举制度的体现。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不仅要体现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还要体现实质上的平等(本原则作为单独的简述题还应答上:我国选举法规定城乡代表的人口比例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这也是为了保证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
(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在县级及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目前,扩大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4) 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
(5) 差额选举的原则。我国选举法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并分别规定了直接选举与差额选举中的具体差额比例,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性的又一体现。如果选举村干不过半数,要重新选举。
第2个回答  2015-10-09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从理想的角度来说,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们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就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须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须署名,选举人将选票填好后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这样,选举人的意思表示是秘密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因此,秘密投票作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赖的人进入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第3个回答  2016-12-16
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六个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2)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的原则。(5)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6)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第4个回答  2016-12-03
  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六个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2)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秘密投票的原则.
  (5)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6)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