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论刑法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如题所述

深入剖析刑法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北京资深律师张明楷揭示了这一概念在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中的独特含义差异。每种罪名中的"便利"并非固定不变,它在不同法条中体现为对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和情境的精准解读。理解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它并非孤立判断因素,而是紧密关联着行为实施、对象和犯罪的法益保护目标。

以职务侵占罪为例,与盗窃、诈骗的定罪界限常常引发争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之前,职务侵占的刑罚相对较低,但司法解释的改变提高了它的定罪标准。一些观点主张,将职务侵占中利用职务便利的窃取或骗取行为视为盗窃或诈骗,理由包括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和有责不法程度的区分,以及与盗窃和诈骗的法定刑差异。

修正案后,尽管职务侵占与盗窃罪的法定刑相近,但实际认定时,数额标准的差异可能导致不公正。将职务侵占中的“便利”纳入盗窃罪范畴,可避免司法争议,确保公平正义。如非法取得8万元的案例,根据不同的罪名,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

在实际案例中,如杨某案,作为劳务派遣工的他被指控职务侵占与盗窃,二审虽认定为职务侵占,但因数额不足,最终无罪。区分职务侵占与盗窃的界限有时并不明确,工作便利与职务便利的界限模糊,需要根据具体职务占有财物的性质进行判断。

在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更为复杂,区分侵吞、窃取和骗取,关键在于公共财物的占有与控制。赵某作为间接正犯,通过职务便利骗取公款,其行为性质取决于是否直接管理或占有公共财物。在民营企业,主管人员涉及欺骗行为时,可能构成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

贪污与受贿的“利用职务便利”并非同一概念,受贿罪的范围更广,包括对职务影响的滥用。如税务人员索取贿赂,即使不是直接针对职务权限,也可能构成受贿罪。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时,必须考虑职务行为与贿赂之间的对价关系,以及职务与不正当利益的关联。

总结来说,刑法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需要根据具体犯罪类型、法益保护和行为构造进行深入分析。理解这一概念的精髓,对于公正地判断和惩处各类职务犯罪至关重要。在实践中,我们要谨慎区分正犯与共犯,避免因过度解释或忽视法条差异导致的不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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