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就业学费代偿

如题所述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之一。

1、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是指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或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代偿。

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

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2、代偿标准:是在校期间学制范围内应交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和贷款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学费和助学贷款两者只能就高择其一。如果既有生源地贷款又有国家助学贷款则任选一项上报,不能同时报。

每年学费或助学贷款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

金额代偿,每年学费或助学贷款金额高于6000元的,按6000元标准代偿。


3、学制计算: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4、代偿时间: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为防止学生违约情况的发生,经请示教育部并与银行方面协商后,我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实行的是“学生还款给银行,学校将代偿金退还学生”的代偿方式。

即学生按照还款协议及合同约定自行向银行还款付息(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应付利息足额存入个人还款账号),国家代偿款分批到位后,学校再将学生已自行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汇至学生个人接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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