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确权纠纷有新规定

如题所述

房产确权纠纷有新规定如下:
1、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4、国家对城市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
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流程如下: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3、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4、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5、抵押权注销登记;
6、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综上所述:
房屋所有权证通常意义上是指房产证。
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机关核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制作或发放,所发放的权证一律无效。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规定了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必要材料。第二百零九条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具备效力,但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机构和统一登记制度的范围、机构和办法,具体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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