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证函是谁发给谁的

如题所述

询证函通常是由审计师或其他鉴证业务执行人以被审计者的名义发出的。

询证函发函的主体有被审计企业,询证函是由审计师或其他鉴证业务执行人以被审计者的名义向被询证人发出的,用于获取被询证人对于被审计者相关信息或现存状况的声明。

询证函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询证函具备法律效力。询证函作为一种确认企业之间债权债务的审计文书被广泛用于审计实践中。通常情况下,企业收到要求确认债权债务的询证函,财务人员将对双方企业之间的往来账目进行确认,如果数额一致,则予以盖章确认,如果数额不一致,即进行说明并盖章。并且,鉴于询证函往往采用审计业务中通用的格式,会有类似“只为对账并非请求付款”的表述,所以财务人员通常认为进行盖章确认无法律风险,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但现实中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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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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