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减轻处罚,具体判多久由法院判决。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男子醉驾致他人轻伤获拘役二个月罚金二千
9月11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8月22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汪某在安义县鼎湖镇某村庄莫某家里吃饭,喝白酒一杯后休息。2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汪某驾驶面包车从莫某家出发运送莲藕到安义县城菜市场,返回后在莫某家休息。
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汪某在莫某家里又喝白酒一杯。6时左右,被告人汪某又驾驶面包车去安义县城吃早餐,然后再到鼎湖镇西路村其承包的莲藕塘挖莲藕,7时36分左右,当其驾驶面包车途经鼎湖镇桥南路时,与刘某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路边行人报警,被告人汪某被出警民警传唤至安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经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汪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9.49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汪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今年8月30日,安义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某因车祸致肋骨骨折及髂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今年9月3日,安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汪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刘某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刘某的损失32000元。被害人刘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汪某予以谅解,不再追究汪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刘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汪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