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人防工程究竟属于谁?麻烦告诉我

如题所述

没有明确的法规说明的。

在城市商品房开发过程中,为了国防利益和国家安全,要求开发商修建一定的地下防空工事。对于这些人防工程的权利归属,在《物权法》实施前后一直存在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防工程引发的诉讼也不在少数。

例如,有业主即因为开发商与其在《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中约定人防工程属于开发商所有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约定无效。有业主则因为开发商使用人防工程作为地下车库对外出租,要求确认地下车库为业主共有,开发商返还收益。

扩展资料:

人防工程使用方法

人防工程具有良好的防护性能,然而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必须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要求,才能达到防护目的。待蔽人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在得到转入战时状态的预警号令后,要保持沉着镇静,服从城市人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迅速而有秩序地做好防护准备。

2. 准备好进入人防工程掩蔽应携带的物品:包括密闭存放不易腐烂的食品和饮用水,个人常用药品,手电筒,可用作个人防毒的器材,个人生活必需品以及证件等。切忌携带有味、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工程的包裹体积不能过大,要便于进出工程。

3. 要懂得各种防空警报信号及其相应的行动内容,熟悉自己待蔽工程的位置、通往工程最短的路线,以及人防工程入口白天、黑夜的识别标志。

4. 听到空袭警报后,要以最快的速度进入附近的人防工程。进入人防工程时,要保持镇静,服从人防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切忌在工程口部造成人员混乱和拥挤,影响进入工程的速度。

5. 在人防工程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吸烟,少饮水,不随地大小便,饮食残余物、垃圾要集中密闭存放。

6. 待蔽时要安静坐、卧,少活动,不打闹,保持体力,减少工程内氧气消耗。不要乱动工程内的各种设备。

7. 当工程局部发生坍塌、漏毒等意外情况时,待蔽人员要利用简易防护器材进行个人防护,并听从指挥,有秩序地转移或进行隔绝防护工作,切不可产生混乱。

8. 空袭警报解除前,待蔽人员不得开门离开工程,防止周围受污染空气和放射性物质被带入工程。警报解除后,要防止人员突然拥出人防工程,造成混乱和拥挤。

敞开洞门:

为民造福各地人防平战结合为民造福纪实

防空洞是现代立体战争的产物,是人们应对空袭这个“矛”而寻找到的“盾”之一。

战时,人们利用它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平时期怎么办,是将防空洞封门闲置,还是敞开洞门服务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防部门针对未来战争特点,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就人防建设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防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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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06
业主主张人防车库的所有权,主要理由是人防建设成本进入了房价。这个理由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情理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1、 成本与所有权无关。成本是经济学概念,只是用来计算收益的。是否支付成本,与是否取得所有权没有必然联系。(比如一栋三层楼房的成本是10万元,我只出5万元,相当于成本的一半,但产权人同意转让给我,我就取得了这栋楼的全部所有权;反之,如果产权人一层楼就要价20万,我同意成交了,也就只能取得一层楼的产权,不能说我已经支付了你整栋楼的成本,你整栋楼都要归我。)另外现行商品房定价实行市场认知定价模式,商品房销售价格与成本无必然联系。
2、 业主是消费者不是投资者,将消费直接等同于投资,这根本就是基本逻辑关系错误。消费跟投资可以说是经济行为的两面,投资是为了生产产品以满足消费并赚取利润,如果将消费等同于投资那整个经济社会都会因为逻辑关系错误而不存在。就本案来说如果业主作为消费者购买房屋后因房屋价格内包含某项(人防工程)成本,使得业主变为该项成本(人防工程)的投资者,享有收益权。如果观点成立,那业主购买的房屋本身的建造成本也包含在房屋价格内,按照上述观点推断业主是该建造成本的投资人应对其所创造利润享有收益权,就是说开发商开发产品过程中承担了所有风险,最终利润应由业主享受,业主才是真正投资人,开发商应将房屋成本以外的利润部分还给业主。如果将这种逻辑关系进一步放大到生活中的所有行业那结果将不敢想象。因此这种逻辑关系显然是错误的。
3、 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角度来分析,业主的共有部分只能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法定共有;二是天然共有;三是约定共有。除此之外没有其它来源。 从这三个方面来具体分析:第一,法律没有像规定物业管理用房那样,规定车位车库或者人防设施为业主共有,因此这部分不属于法定共有;第二,作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和可区分的物,车位车库可以单独作为所有权的标的,它不是民法上的从物,也就不属于天然共有的部分;第三,只要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没有作出人防车位属于全体业主的允诺,就排除了约定共有。一一排除了法定共有、天然共有和约定共有之后,就可以确定人防车位不是共有的,而属于专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且本案小区公用面积内也并未计入人防工程面积,因此业主所购房屋面积内并未包含人防工程部分。
4、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建造建筑物的行为成就,即产生所有权,建设单位是原始所有权人;消费者购买房屋后所购房屋的所有权由开发商转移至消费者,但消费者未购买部分(如人防工程)不发生转移。《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则规定得最为具体: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对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有权处分,包括出售、出租和附赠。
第2个回答  2013-10-12
在城市商品房开发过程中,为了国防利益和国家安全,要求开发商修建一定的地下防空工事。对于这些人防工程的权利归属,在《物权法》实施前后一直存在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防工程引发的诉讼也不在少数。例如,有业主即因为开发商与其在《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中约定人防工程属于开发商所有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约定无效。有业主则因为开发商使用人防工程作为地下车库对外出租,要求确认地下车库为业主共有,开发商返还收益。
对于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的权利归属,有观点认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但其中国家不仅减让土地出让金、减免有关税费,还给予各种优惠,因此,国家也有间接投资。况且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具有特殊属性。因此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管理权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还有观点则认为,居住小区内的人防工程一般不由国家直接投资,也并非直接用于国防目的,因此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国防资产范畴。对于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归属的判断,宜从出资角度加以考虑。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对于建设单位投资兴建的人防工程,应认定归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将人防工程面积计入公摊面积,该人防工程应认定由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共有。
从《物权法》之前的规定来看,曾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比如1985年的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即规定,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也明确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从《人民防空法》的规定来看,目前可以确定的原则是: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而作为物权的基本法律,《物权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对此亦未涉及。因此,对于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仍需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各类争议的基点只能为:人防工程由投资者使用管理,享有收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人防工程变更用途使用的,不能根据变更后的用途来确定权属。例如,人防工程作为地下车库使用的,不能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则来确定权属。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