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同额为76万,增加工程内容10万元直接签订补充协议

武汉某一项目,原工程合同76万元,经过邀标确定总包队伍,在施工后追加装修工程10万元,请问可不可以直接签订补充协议,有没什么法律依据?

这有几种情况:
1、原合同中有具体子项,仅仅是工程量发生变化;这种情况可以不需要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变化的工程量以监理签字核准的直接作为依据;
2、原合同清单中没有的类似项目,但仍然属于原合同的承包范围内;这种情况,在具备设计变更或设计方签字认可,监理方核准,业主同意,依然可以直接作为结算依据;当然数量、金额较大时也可签订补充协议;
3、不属于原合同承保范围内的其它工程,如数量金额较小,未达到重新招标要求时,可以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当数量、金额较大或招标主管部门认为应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就必须重新招标了,这时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就不具备法律效益了。
如果你公司承接的施工合同是通过招标确定的,那么补充协议不能对招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变,比如单价、质量标准等。即使在补充协议对上述条款进行改变,也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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