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行政复议法对哪些方面做了修改

如题所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增加“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一款的意义:

1、以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虽然从事法律工作,没有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3、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

同时,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官法等八部法律通过,意味着公安系统,尤其是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的人员,还可能涉及派出所、交警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10-22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至少包括五大方面。
“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无疑是最重要的一点。在目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还习惯大包大揽的情况下,一部分政府管理行为,是难以进入行政救济渠道的,这也是广大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一个潜在制度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扩大行政救济范围,明确规定,只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侵犯,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无论是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都应当纳入行政救济范围。
这意味着诸如村委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非自治性行为、学校行使公权力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的行为等,都可以纳入行政救济范围。行政诉讼一时做不到的话,行政复议领域可以率先实现。
其次,审理组织要改变,要按照保证行政复议权威性、专业性、公正性的要求,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诸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努力解决行政复议权和行政复议力量过于分散问题,逐步实现县级以上政府只设立一个综合性行政复议中心,统一审理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审理机制是急待修改的第三方面,“灵活多样”将是修改的目标。据透露,今后将通过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方式,吸收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和外部力量参与审理案件,提高社会公信力;区别行政争议的繁简程度,努力探索调查方式的多样化,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个要修改的地方是,按照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有效促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探索符合行政复议特点的结案方式,追求更有弹性更合理,进一步完善撤销、变更、申请人主动撤回、被申请人自我纠错、和解调解等结案方式。
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管辖制度、证据规则等制度,是要修改的第五方面。
第2个回答  2017-12-04

只是在《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详见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附无讼网链接网页链接其实自从国家提出依法行政的目标,以及司法考试改革成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后,政府早就宣布了今后不仅仅是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需要法律职业资格,连同公证人员和行政机关内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也都要求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这次包括《行政复议法》在内的这八部法律的修改全部都是关于法律职业的准入和任用规则,和扩大行政复议范围什么完全没有关系。前面那些也不知道他们是在那里复制来的,实在的误导人。

第3个回答  2017-10-23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4个回答  2017-12-2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