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7-18
首先,从立法本意上来讲,如果出于投资目的从事养老服务不应当设立民非机构。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由此可见一个组织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则意味着该组织从事的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这与从事投资的目的是完全不相符的。所以由此而言,出资投资盈利目的设立养老机构,不应当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是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从实践上看,投资人为了享受国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优惠政策,纷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是背离了立法机关的初衷。
其次,我们应当看到,民办教育经过多年发展以后,很多学校体量已经非常大,有进入资本市场的需要,但是囿于组织形式的障碍,要经历改制、清算等途径来改变组织形式实现。民办学校今天的状况就是养老机构的未来。所以前车之鉴还是非常直接考虑的。基于此,从法律角度考虑,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机构是否值得,或者商业模式该如何设计,还是很值得思考的。
最后,从法律的角度,如果既要享受目前的优惠政策,又要在养老产业发展过程中能获得利润,则要从立法机关的立法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运行机制出发,设计一套既能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性目的,又能兼顾投资人的利润诉求的规范的运作机制是非常关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