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1.我在那家(香港XX贸易有限公司珠海代表处)做了4个月,没签合同,不买社保,老板说等注册了新公司再签再买。“还给我们补交吗?”后来那英国老板突然以不符合公司标准和经营困难为由辞退我,给一个月的赔偿金;我不同意此做法,他就当天出具一份辞退书让立即走人。
2.后来我和那位女士申诉了劳动仲裁,也立案了,但6月24号(这个周四)确出具了不受理通知书(主体资格不符),是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进了所谓的办事处之后第一眼看到的是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一副正规公司的样子,还可以从珠海人力资源网招聘?oh, 现在我才醒悟过来,因为它是违法经营、、、违法招聘、、、上当啦!
3.在这个公司工作期间,所有人的工资一直是现金由财务发放;个人签了名之后公司单独保留工资条。此外,也没有打卡考勤记录
结果:
到仲裁后收到不受理通知书,那时才明白“代表处”的含义。
幸好从网上查到:可以要求其公司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无效损失。但现在要去法院了。
疑问:
1.从网上查到:可以要求其所谓的代表处,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无效损失。具体无效损失能否按照相关《劳动合同法》计算呢?
2.前前后后辞退了三人+另一个是自动辞职(一个年长的男同事,是我进这家公司一个月之后来的,我问他,他说:“我不想让他们主动辞退我,我在这行干了10年了。”)典型的广东人和善的性格。无语、、、 、、、,
后来得知在我来之前,还有一个与他一样情况的同事。
总共加起来有5个人了,不知以后还会有谁会受一样的遭遇呢、、、
难道这些外国人就没人管,可以随意的逍遥法外吗?
3.也期望大家多多出主意,制止这些逍遥法外的外国流氓!不让我们的同胞受罪,吃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