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代表处违法经营,欺骗招用员工,被判为雇佣关系,没签合同,中国员工就不享有劳动法的赔偿吗?

事实经过:
1.我在那家(香港XX贸易有限公司珠海代表处)做了4个月,没签合同,不买社保,老板说等注册了新公司再签再买。“还给我们补交吗?”后来那英国老板突然以不符合公司标准和经营困难为由辞退我,给一个月的赔偿金;我不同意此做法,他就当天出具一份辞退书让立即走人。
2.后来我和那位女士申诉了劳动仲裁,也立案了,但6月24号(这个周四)确出具了不受理通知书(主体资格不符),是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进了所谓的办事处之后第一眼看到的是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一副正规公司的样子,还可以从珠海人力资源网招聘?oh, 现在我才醒悟过来,因为它是违法经营、、、违法招聘、、、上当啦!
3.在这个公司工作期间,所有人的工资一直是现金由财务发放;个人签了名之后公司单独保留工资条。此外,也没有打卡考勤记录
结果:
到仲裁后收到不受理通知书,那时才明白“代表处”的含义。
幸好从网上查到:可以要求其公司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无效损失。但现在要去法院了。
疑问:
1.从网上查到:可以要求其所谓的代表处,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无效损失。具体无效损失能否按照相关《劳动合同法》计算呢?
2.前前后后辞退了三人+另一个是自动辞职(一个年长的男同事,是我进这家公司一个月之后来的,我问他,他说:“我不想让他们主动辞退我,我在这行干了10年了。”)典型的广东人和善的性格。无语、、、 、、、,
后来得知在我来之前,还有一个与他一样情况的同事。
总共加起来有5个人了,不知以后还会有谁会受一样的遭遇呢、、、
难道这些外国人就没人管,可以随意的逍遥法外吗?
3.也期望大家多多出主意,制止这些逍遥法外的外国流氓!不让我们的同胞受罪,吃哑巴亏!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因此,外国企业代表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目前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因此你要起诉的对象不是外商企业代表处,而是起诉与你们签订实际劳务合同的派遣企业。
  但如果你的情况就像上面这位老弟一样,对方不签合同,不买社保,属于非法用工,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或单位没有年检、用人单位超范围经营等都是属于非法经营,非法经营下的非法用工,劳资双方至少有一方属于非法。
  根据今年1月1号实施的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包括以下情形: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的并非连带责任。

  因此非法用工现在也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了。
  另外在审判时也要注意,并不仅仅是对方有过错,我们自己也有过错的,比如像上面这位老弟,对方不签合同,不交社保;明明知道对方在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少你要留个心眼多搜集些证据吧,不要最后
  光让法官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却无法援助。

参考资料:http://www.ldht.org/Html/jiedu/jiedu/12276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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