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如题所述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方面。礼通过教化“禁恶于未然”,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
手段,但“出礼则入刑”,严重违礼就要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总之,礼是法的重要内容,
又是法的指导原则,但以刑为必要的制裁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以礼为重,以刑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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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01
西周开创的礼、刑结合的治国模式
A.礼、刑二种手段的共同性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刑两种手段,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凡礼之所禁,必为刑所不容,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B.礼居主导地位
在西周礼、刑二者的关系上,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
C.刑居辅助地位
在西周礼刑关系上,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刑是礼的必然补充,礼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用刑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礼。
D.西周礼刑结合的治国模式,影响中华法系二千余年
(1)开创了一种新的治国模式
西周时期将礼、刑两种手段结合起来共同治理国家的方式,开创了世界上的一种独有治国模式,影响了中华法系二千余年。
(2)影响深远
西汉的“德主刑辅”,唐初的“德本刑用”,明朝的“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的治国模式,都渊源于西周的礼刑结合的方式,西周在治国模式上,作出的贡献是开创性的,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