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13
不知所讲“员工所在公司重新注册成立新公司”具体是指怎样的情况。
所谓陈“成立新公司”,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原公司进行名称变更。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上来讲,用人单位的主体实际上并没有发生改变,应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原公司的法律责任,员工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原公司进行工商注销,由原股东重新设立新的公司。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要求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原公司或股东投资设立新公司,新公司和原公司都仍存在。如果员工被原公司安排到新公司工作的,员工可以要求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则在计算工龄时,应该将原公司的工龄和在新公司名称的工龄进行合并连续计算。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