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转给私人账户违规吗

如题所述

把律师费打在律师的私人账户里,属于挪用公款,是犯法的。
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律师费的收取方式,由律师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是先付费,也可以是后付费。
律师费是交给律师代理案件的费用,至于法院的受理费(也就是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都是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与律师费无关。诉讼费本应由当事人自己去法院缴纳,考虑到对当事人来说,请假去法院一趟也不是一件易事,而且对于一生只会打一次官司的当事人来说,怎么缴费也不太清楚,有些律师会在立案时替当事人直接缴诉讼费,所以,当遇到律师问你要诉讼费、保全费时,不要认为这个律师在额外收费。
律师收费一般只收一个阶段。因为一审之后,有可能双方都不上诉,进入执行阶段,这时候才会产生执行阶段的律师费。但是如果任何一方上诉了,那就会产生二审的费用,而不会有执行阶段的律师费。
律师费并不包括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这些在委托合同中一般都会有约定。差旅费是在需要去外地出差办案时才会产生的,本地案件一般不会有差旅费。对于需要调查取证的,律师也会提前告知当事人,费用是多少。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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