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依据什么来制定

如题所述

招标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依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来制定,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投标法规中关于评标标准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写入,能否作为评标的依据?
确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都有关于评标标准的规定,例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几种情形,《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有关于投标文件重大偏差的几种情形以及应当予以否决的规定。但是尽管如此,以上规定仍然不能直接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
对于投标人而言,招标文件就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圣经。投标人有义务认真领会招标文件的精神,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规则进行投标,并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投标策略投标。投标人没有义务去学习招标投标法,不必一定要成为一个招标投标的专家。与此相反,招标人有义务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或成为一个招标投标的专家,按照招标投标法规的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法规中关于评标标准的规定,招标人一定要写入招标文件,如此才能成为评标时的依据。
如果招标文件关于评标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规规定不一致,并且因此影响了中标结果,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要求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而不能简单的直接依据招标投标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例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如果评标中发现了投标人有以上情形,但招标文件并没有关于以上情形应当否决投标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不能否决投标,而应当停止评标,要求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并且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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