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对违法企业有什么权力

如题所述

有行政处罚的权利,包括罚款、责令关停等,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扩展资料:

环保部门的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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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环保局对违法企业的权力,在《环境保护法》第六章中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A 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执法权限一览表

     (以序号、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权力种类、 承办机构为序,分别列出)

  1 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

  责令停业、关闭

  行政处罚

  污染防治科

  2 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

  责令限期治理

  行政强制

  污染防治科

  3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其他行政权

  计划科技科

  4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行政许可

  自然生态保护科

  5 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其他行政权

  污染防治科

  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污染防治科

  7 水、噪声环境功能区和高污染燃料控制区的划定

  其他行政权

  污染防治科

  8 全市排污总量 指标的分配

  其他行政权

  总量减排管理科

  9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科

  10 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审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减缴、免缴、缓缴二氧化硫排污费除外)

  行政许可

  环境监察支队

  11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行政许可

  环境影响评价科

  1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行政许可

  总量减排管理科

  13 排污许可证

  行政许可

  总量减排管理科

  14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监督中心

  15 危险废物向异地转移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监督中心

  16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行政许可

  环境监察支队

  17 排放可燃性气体审批

  行政许可

  污染防治科

  18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

  行政许可

  污染防治科

  19 三类射线装置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行政许可

  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20 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行政许可

  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21 Ⅲ类射线辐射安全许可及辐射项目使用环境保护申报登记

  行政许可

  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22 工业企业试生产审批

  行政许可

  环境监察支队

  23 环境监测机构资格审查认定

  行政许可

  监测监控科

  24 废弃钻井液集中处理排放场所选址

  非许可性审批

  危险废物监督中心

  25 对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境监察支队

  26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境监察支队

  27 对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28 对违反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境监察支队

  29 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境监察支队

  30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监督中心

  31 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32 对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环境监察支队

  33 对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环境监察支队

  34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环境监察支队

  35 对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危险废物监督中心

  36 闲置、废弃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的监督处置

  行政强制

  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37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危险废物监督中心

  38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行政强制

  危险废物监督中心

  39 扣押省外转移来的有毒有害的废物、工业和生活垃圾

  行政强制

  危险废物监督中心

  40 应急强制减少或停止排污

  行政强制

  环境监察支队

  41 制定大庆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其它行政权

  重点污染源监控中心

  42 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备案

  其它行政权

  污染防治科

  43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品名等信息备案

  其它行政权

  危险废物监督中心

  44 生产、进口和转移新化学物质备案

  其它行政权

  污染防治科

  45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其它行政权

  危险废物监督中心

  46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

  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47 排污费征收

  其它行政权

  环境监察支队

  48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在用机动车环境管理)

  行政处罚

  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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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3-01-10

有行政处罚的权利,包括罚款、责令关停等,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扩展资料:

环保部门的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4个回答  2014-04-15
根据环保法的规定,环保局有处罚权,处罚的手段多种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