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为效益不好精简人员,留下的人员如果不同意新的岗位分配,要求自动离职可以吗?离职后应该得到什

样的补偿

如果企业因效益不好,可以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员工协商调岗、调薪(即变更原劳动合同内容)或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裁员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支付员工N+1(“N”指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1”指提前一个月通知补偿)的月薪作为经济补偿。

详情可参阅《劳动合同法》相关条例
相关条例引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追问

走的人员已经得到了补偿,留下的人员如果不满意现在的分工,留下的人员应该怎么办

追答

这个主要看看企业现在对用人的态度了。如果态度强硬一点的,可以要求不满意分工、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员工也补偿让其离职;如果态度温和一点或者公司现在确实等人用的话,可以跟老板尽量协商,给留下人员适当进行调薪;如果老板是一个真心认同同舟共济、尊重员工的人的话,也可以采取收买人心政策,给全体员工开会说明不调薪、按新安排分工,但假如公司渡过这个难关,以后就给配合留下来熬苦的员工进行较大幅调薪或者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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