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因公致残待遇本人是在一九八一年人民政府作主断离单位关系的国家路政单位十七岁,四楼坠落,五

1978年因公致残待遇本人是在一九八一年人民政府作主断离单位关系的国家路政单位十七岁,四楼坠落,五年地区人民医院治伤未愈的二生农民工。回家止今药费自负。转制被违约遗弃,失业在家蒙冤国家给了命,工伤未认定,经社保局二次来来镇。三年来给了每年数百元困难补助,呆在家里与生死伤痛抗争,以泪水相伴。无钱治伤,生活无来源。苏州全市通报的设备工伤事丶-故还没有政府官员直接同本人了解处理。二生不留来生冤,事故恩恕怎么了?谢谢支招解危。

1.《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并没有专门的《工伤保险条例》。
2.当时如发生工伤事故,一般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3.如果当时没有通过工伤处理,那么就超出了工伤赔偿的时效,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追问

单位未同本人作事故处理,政府接收安置是二十岁不到二生伤员长远生计的根本。是单位的转托和承继,改革开放,政府安置保障的伤残人员被害得失业无保,与社会脱节,身处绝境。社保局已回复老工伤待遇据实按照政策妥善处理。政府数十年来未采取补救措施,跟转制时的领导一样推诿不决扯皮耍赖如今不原作出处理书面答复,园二生事故处理之梦,解难求生。怎么办?再次请术支招回复谢谢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