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地方自治的制度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中华民国后期时期,中国的地方自治制度是“省县自治”,该制度采取“均权制度”,既不同于中央集权制度,也不同于地方分权制度。(台湾地区现今依旧维持了省县自治制度)

省县自治的大致内容是:设立省民代表大会或县民代表大会,制订不得与国家宪法相抵触的省县自治通则,规定本地区省县自治的具体实施办法;中央将省县自治通则制订、省县地方官员任用与纠察、省县森林工矿及商业、省县教育制度、省县银行交易所制度、省县渔牧水利、公用征收、省县警察制度、省县公共卫生、省县赈济抚恤及失业救济、省县古籍古物古迹之保存、省县会计岁计统计、省县财政及税务等等一系列权力交给省县执行;省县自治通则由省县居民和依据自治通则设立的省县议会、省县政府分别执行;省县居民行使直接民主权利决定本省县的重大事务,并直接选举产生省县议会议员和省县长官。

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计划在台湾进行之后,省成为虚化的机构,台湾省咨议会取代台湾省议会,台湾省长改为台湾省政府主席并由政务委员兼任且不再民选,而县相关的各项制度的则以保留。

中国大陆当今的地方自治制度包括: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国家版图内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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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2-05
村民自治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