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怎么办???

我今年初的时候到一家机械公司面试质检员工作,当时谈的是工资是按车间操作工前十名的平均工资发放(我当时就问了一句,按前十名的平均工资大概能有多少,给我面试的那个车间经理就说得4000大多),每月上28天就算全勤,全勤有300元的全勤奖,但是我去工作了一个月左右,公司就突然取消了这项规定。并且这家公司发工资非常不及时,在5月底的时候才发了3月份的工资,但是按照我所上的天数算下来,虽然工资没有达到4000大多,但也差不了很多,我想就先干着吧。但是一直拖到8月初,才给我们发了4月份的工资,我一看工资少了很多,就去找车间经理问了一下,他就说得有三个月的试用期。到了9月中旬的时候,发了5月份的工资,结果是比4月份的稍微多了那么300多块钱,我就很郁闷他们的工资到底是怎么算的,眼看着到了10月中旬都要过完了,还是不见发6月份的工资,10月初的时候,人事上突然让我到办公室拿合同去办社保, (原来那个工资那一栏,人事上不让我们填写)我打开一看,居然不知道是谁在我工资那一栏里填上了工资为2000元。我当时就很生气,这都到了10月底了,6月份的工资还没发,保险也不给交,居然还把工资给改了。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各位大侠们,有没有法律界的人士,帮我参谋一下,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才好。谢谢!!!!!!!

第1个回答  2011-07-09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上述规定,你在公司里已工作了2年多,已经被视为与公司确定了劳动关系,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公司长期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你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