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你上班已经将近三个月后,仍然以各种借口拖延发工资的时间,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已经与你形成劳动争议。 同样,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同样违反《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 似这种没有信义的单位,离开未必是件坏事。但即使走,也必须讨回属于自己的三个月辛苦钱。 你可以在向公司索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拖欠你的三个月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金等。 只有一份临时的协议,完全可以证明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具体的证据搜集,可以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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