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怎么定

如题所述

(一)买卖合同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扩展资料:

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付款损失赔偿责任属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原则所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与逾期付款损失赔偿在责任范围上存在不一致,即当事人通过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所获得的赔偿额可以适当高于逾期付款损失,这是二者的根本不同。

但在当事人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未约定其如何计算的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则应与逾期付款损失相当,以体现违约责任的损害填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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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因此,利息损失计算的标准至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10-11
贷款的逾期利率会在贷款合同上明确写明的,
你可以查一下贷款合同,上面有逾期利率。
贷款到期的那一天,你不还贷款,就从这天开始算逾期。
然后根据逾期利率和逾期时间的长短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