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符合的可以申请。
我国各地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情推出相对应的实施意见。以重庆大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为例:
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
1.2:对于刑释解教后的“三无人员”,镇街在接到司法所的报告后,应派人将其接回,解决过渡期间的住宿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3—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
五、提高刑释解教人员服务管理水平。
2、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和就业问题。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执照、人力社保部门在人员培训等方面应给予政策扶持;税务部门应落实好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等要发挥自身优势,有针对性的帮扶教育、招聘刑释解教人员并引导其就业。对于录用符合刑释解教人员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对于录用“三无人员”的企业,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
刑释解教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家庭可按照规定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家庭,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临时救助。
扩展资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5.2中所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根据《社会求助暂行办法》申请临时救助。
根据《社会求助暂行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大足区政府网-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