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信息技术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A&AT公司发电:“确认售与你方计算机500台,每台CIF墨尔本600美元,5月20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500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问:(1)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来电构成要约否?为什么?
(2)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构成承诺否?为什么?
(3)澳大利亚A&AT公司与信息技术进出口吸限责任公司间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为什么?
(4)假设合同成立,则应由下列哪个公司投保?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澳大利亚A&AT公司?
(5)如果澳大利亚A&AT公司另行购买替代货物,是否有权向信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索赔差价损失?为什么?
(6)假设澳大利亚A&AT公司在本国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7)该案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哪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