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不与中标商签合同怎么办?

如题所述

  某区采购人新建办公大楼,计划大楼安装中央空调,此事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该项目为该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纳入集中采购。为此,该区政府办公室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按程序共邀请了3家供应商进行谈判,分别是代理格力的A公司、代理海尔的B公司和代理远大的C公司。最后由A公司中标,中标价为172万元。  在谈判和公示期间该区主要负责人任新职,新到任的负责人对办公楼的空调项目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空调工作面积。在签订合同时,A公司不同意只按中标价签约,应按新方案所设计的面积进行重新计算,因此A公司提出新增的面积应增加投资。而新负责人则认为,他刚刚上任,不能改变或增加投资,否则不好交待,这导致双方处于僵持状态。与此同时,未中标的一家供应商又想答应采购人的要求,承担该项工程。后因土建工程在急,区政府办公室强压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要求其处理此事。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处在两难境地:其一,是区政府先违约改变方案,要处理只有处理区政府。这是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所不能为的。其二,未中标供应商B公司则愿意以172万元成交。在这种情况下,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请示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向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副局长汇报,副局长与区政府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副区长协商,要求维持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结果。而区政府的意见是放着便宜的不买,为什么要买贵的,而且还说不怕打官司等。市政府采购中心则说,整个采购过程公正、公平、公开和合法,中标通知书已发出,要改变属于违法。中标的A公司则不放弃该项目。  为了不耽误工程建设,针对这种情况,在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的要求下,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出面,市财政局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副局长主持,邀请区政府、市政府采购中心、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和中标供应商A公司进行协商。最后决定,由A公司提出放弃中标,理由是采购人改变方案,同时对采购人进行通报批评,然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重新与B公司谈判,并要求B公司必须控制在172万元以内,如有超出一切后果由采购人和B公司负责。    就地评说  第一,本项目没有预算,也就是说没有财政预算、没有政府采购预算、没有工程预算。所以,造成所谓的超过预算价格的问题。  第二,如果有预算,采购人应在开标结果出来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3款之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可以废标。  第三,行政干预过多,以势压人,供应商处于劣势地位。中标供应商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不想或不敢与地方政府发生冲突,也不敢投诉采购人。  第四,172万元的中央空调采购项目为该区集中采购项目,且达到了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是不对的。  第五,市政府采购办出面调解完全是滥作为,属违法行为,没有依法保护供应商的权益。  第六,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同意政府采购中心重新与B公司谈判采购,没有法律依据。监督管理人员不懂法。  第七,只对区政府办通报没有法律依据,也是隔靴搔痒。  有关建议  此项目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条款:一是违反《政府采购法》第6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二是违反《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2款: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  依笔者之见,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首先,鉴于工程在急,责令区政府办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补办该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并认真做好工程项目规划和设计。  其次,用邀请招标方式重新进行采购。  此外,按照《政府采购法》第71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最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79条规定,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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