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公司购买的种苗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如题所述

  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农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向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研究所购入免税种苗,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农业公司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相关依据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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