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人防工程、人防建设经费使用方面的有什么规定?

如题所述

中央《关于加强人民防空的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人民防空各项建设费用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管理。 国家人防办对人防经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监督管理,2002年制定了《人民防空预算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基本支出标准》规定:人民防空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机级负责,跟踪问效” 的管理原则。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人民防空经费收入、支出全额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管理。 人民防空预算实行逐级审批的原则。人民防空总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上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所属人防办公室预算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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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06
《江苏省人防办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税局
关于地方税务机关征集人防建设经费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2]107号)规定,凡在江苏省设防的市、县(市)所辖的市区、郊区、镇、新区、园区、保税区和各级各类开发区中的企业、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个体工商业户按苏政办发[2001]140号文件规定应由人防部门征收,经省人防部门同意改由地税部门代征)均应按规定缴纳人防建设经费。
  前款所述企业(含中央、省内外驻地企业)包括:
  (一)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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