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12-06
《江苏省人防办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税局
关于地方税务机关征集人防建设经费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2]107号)规定,凡在江苏省设防的市、县(市)所辖的市区、郊区、镇、新区、园区、保税区和各级各类开发区中的企业、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个体工商业户按苏政办发[2001]140号文件规定应由人防部门征收,经省人防部门同意改由地税部门代征)均应按规定缴纳人防建设经费。
前款所述企业(含中央、省内外驻地企业)包括:
(一)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