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由谁申请笔迹鉴定

如题所述

□滕建现实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原告诉被告欠款,提交欠据作为证据,被告否认欠款,也不认可欠据是其所写。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案情并不复杂,但对于笔迹鉴定应由原告还是被告申请,近年来,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产生了很大的争议。案件当事人基于认识的不同,无一方申请鉴定,也不交纳鉴定费。法院面对此局面,如果认定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不申请鉴定,则因不能认定欠据的真实性进而不能确定借款事实,判决结果必然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认定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申请鉴定,则推定是被告所写,进而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判决结果明显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审判实务中,很多法院甚至一个法院不同的审判庭,处理此举证责任的分担很不统一,有的让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有的让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影响了国家执法尺度的统一,甚至造成了一部分错案。一、持应由被告申请鉴定的主要理由1、《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欠款,并拿出原始书证证明,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被告不认可欠据是其所写,实际上是一种抗辩、一种反驳,也是一种事实主张,这种事实主张是未发生的主张,应该提供反证加以证明。2、由被告申请鉴定,对原告也具有约束作用,假如不是被告签名,鉴定就可揭露原告的骗局,原告就会败诉,这样就是一种公平的分配。实践中,有时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一方当事人申请对欠据笔迹进行司法鉴定,最后鉴定机构得出结论,检材无法鉴定。此时持“应由被告申请鉴定”观点的人又认为,该情况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按前述观点,原告提交欠据即已完成举证责任,被告抗辩欠据不真实,应承担举证的责任,无法鉴定时,由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其理由很难自圆其说,前后互相矛盾。但如果让被告承担不利后果,难免会有更多人为伪造类似欠据,背离了法律正义、秩序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只是从合理性考虑应由谁申请鉴定,并未从证据理论上进行深入分析,理由难以让人信服。合理与合法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和谐统一的,有时因受社会观念的影响或个案案情的差异,还会发生冲突。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诚信严重缺失的状况,过多非理性感性因素,会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的法律思维,导致对法学理论理解的偏颇。二、应由提交欠据的当事人申请鉴定1、从案件法律关系看应由谁申请鉴定从欠款案件法律关系性质来看,实际上就是一种合同纠纷,基于欠款原因不同,可能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等,欠据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关系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是法律要件分类说最典型的体现,原告主张欠款,就应对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仅仅提供欠据,在欠据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还不能证明合同关系成立,所以原告还未完成举证责任,因而应由原告申请鉴定。在原告申请鉴定情况下,被告应予以配合,如提供自己书写的样本等,否则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此种情况下无法鉴定的,由被告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2、从证据的安全性分析应由谁申请鉴定权利人一般承担举证责任,而且作为证据的欠据一般也由其掌握,其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例如妥善保管好欠据、保证欠据的完整、督 促债务人书写欠据、债务人在书写欠据时做好监督工作等,否则出现诸如无法鉴定等问题,其权利可能无法实现。如果由被告承担欠据真假的举证责任,由其进行申请鉴定,那么就不会促进债权人尽以上义务,不利于保证证据的安全。综上,笔者认为,在民事欠款案件中,当事人否认对方提交欠据真实性的,应由提交欠据的当事人申请鉴定。设定这样的规则,虽然在当今社会,有其不合情理之处,但因其符合法学理论与相关规定,更有利于法律的统一与稳定。当然,对方为了辩明事实真相,主动申请启动鉴定程序,也应予以接受。作者单位: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