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CPA税法消费税——金银首饰征税问题

P99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零售环节按金银首饰征税,即按5%征税,不是相当于从低征税了吗?
教材P107说应该是从高征税啊。
求教

首先,童鞋,要知道金银首饰是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生产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其次,99页之所以有“P99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的规定,是因为金银首饰在生产环节不征税,但是非金银首饰在生产环节是要交消费税的,既然划分不清,那只能都征收了,按照其他贵重首饰的税率10%。

这里关键是要弄清楚,一般的贵重首饰是生产环节征消费税,而金银首饰很特殊,要加强记忆,是在零售环节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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