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案件立案后警察不侦查怎么办

如题所述

朋友找多人借钱:1:有三人三张借条上都写着用一个不属于她的产权房作为借钱的抵押(这属于什么行为?)2:借很多钱(几十万)说开矿,而且所有开矿手续全都办下来齐全的,后又续签了一年,但到派出所里拒绝承认有开矿手续,说所有借的钱都用在跑开矿的关系上了,所花出去的钱均拿不出任何凭证?(这属于什么行为?)3:公安机关不立刑事案件的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撤销案件立案理由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扑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扑的人民检察院。)用这一条作为撤销不立案之理由能让人信服吗????律师们能给个让大众信服的定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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