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中午12点退房”由来

自从国际上有了国际饭店协会之后,从1920年就开始起草行规,1920年就开始讨论客人应当什么时候开始入住、应该什么时候退房,为什么?因为旅游是世界性的,时间是变换的,不同的时区都是存在的,到店的客人又是不同的时间来的、不同的时间走的,怎么样才能够公平,这是刚才徐总已经提到的,12点是公平的划分,这是单位的问题。还有,批量生产的问题。我们饭店是批量生产,大团队,几十间、上百间房被占用,几百个人走,必须跟客人约定好,几点钟进房、几点钟退房,所以全世界讨论了34年,从1920年到1954年,得到了一个共识,这个共识通过书面的文字决定下来,上面提到的是“客人住一夜的客房、交一夜的房钱,客人对他使用的客房拥有的使用权是22个小时,即从下午2点到第二天的中午12点”,这是第一次形成文字的东西。

  然后,国际饭店业协会和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共同又签署了协议书,里面也明确的讲清楚,离店的客人应该于12点离店,饭店应该在下午2点前准备好客房,这也都是全世界形成了共识。

这是在其他地方看到的?我想知道更详细的关于酒店中午12点退房的由来?

正午退房制最早起源于欧洲。一般情况下,旅馆的清洁人员每人每天需负责15个房间的清洁工作,清洁一个房间需半个小时左右。旅客中午12时退房后,清洁人员可及时清洁房间,以备下午到来的旅客入住。欧洲酒店由于人力资源成本昂贵,一般是采用外聘清洁工,再统一时间清扫房间,过时单独请人清扫的成本将更高。〔2〕如果旅客延后退房,则旅馆的清洁费用增加,水、电等各种支出的费用也相应增加,这部分费用应由旅客承担,故根据延后退房的时间长短加收房费就逐渐成为一种惯例。这种惯例(CHECKOUT TIME IS 12:00 NOON)经过旅馆业许多年实践的检验,已经流行于全世界。专门对旅馆业国际职业习惯进行统一规范的国际旅馆协会,曾在其相关规程中对该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由该协会理事会于1981年11月2日最新修订的《国际旅馆业新规程》第3条规定:“旅馆合同〔3〕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旅馆合同订立为大致期限者,则最短期限视为合同约定期限。旅馆合同自旅客到达后的第二天12时即告中止。当事人要求并得到接受的期限为一日以上之合同除外。旅馆合同订立为不确定期限者,则合同期限为1天。在此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在第2天中午前发出预先通知,以终止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该规程第6条对旅馆的房间准备时间也作有规定:“除有相反约定外,顾客已预定的房间应在14时准备就绪,离开旅馆的顾客应在12时前空出房间。”〔4〕也就是说,不管旅客在什么时间入住,旅馆对于顾客预定的房间,必须在14时之前准备就绪,这从另一个侧面解释了12时退房的因由。此外,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的《关于旅馆合同的协议草案》第4条第3款亦规定:“不定期的旅馆合同应视为按天计算的合同。旅馆或旅客均可在当天中午以前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其他时间或旅馆规章所规定的时间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与上述立场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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