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域,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分别为:
1、北京市,京,北京
2、上海市,沪,上海
3、天津市,津,天津
4、重庆市,渝,重庆
5、黑龙江省,黑,哈尔滨
6、吉林省,吉,长春
7、辽宁省,辽,沈阳
8、内蒙古,蒙,呼和浩特
9、河北省,冀,石家庄
10、新疆,新,乌鲁木齐
11、甘肃省,甘,兰州
12、青海省,青,西宁
13、陕西省,陕,西安
14、宁夏,宁,银川
15、河南省,豫,郑州
16、山东省,鲁,济南
17、山西省,晋,太原
18、安徽省,皖,合肥
19、湖北省,鄂,武汉
20、湖南省,湘,长沙
21、江苏省,苏,南京
22、四川省,川,成都
23、贵州省,黔,贵阳
24、云南省,滇,昆明
25、广西省,桂,南宁
26、西藏,藏,拉萨
27、浙江省,浙,杭州
28、江西省,赣,南昌
29、广东省,粤,广州
30、福建省,闽,福州
31、台湾省,台,台北
32、海南省,琼,海口
33、香港,港,香港
34、澳门,澳,澳门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国一共有49个省级行政区。
1951年,原来的49个省级行政区增加到53个,达到历史最高点。
1953年,全国共设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后又几经调整。
到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到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形成了现行的34个省级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