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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重要性
共同危险行为
的法律效果
答:
(一)外部效果《德国民法典》开创了
共同危险行为
在立法上的先河,该法第830条规定:“数人因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各人对损害均负赔偿责任。不能查明数关系人中谁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亦同。”《日本民法典》第719条规定:“因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加害于他人时,各加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不知数...
共同危险行为
的正确认定
答:
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正确认定至关重要
。对此问题,在民法理论上,主要有两种学说。一种学说是“行为之共同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须具有共同的一体性,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另一种学说是“致害人的不能确知说”,该学说认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不须具有行为共同性的要件,行为人的行为,虽不在同时、同...
共同危险行为
的含义是什么?
答: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这样的:
1、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具有复数性,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前提
。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不能称为共同危险行为的。2、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共同危险性质。所谓共同危险性,是指数人的行为都在客观上有危及他人财产和侵害他人人身的可能。3、损害后果非全体行为人所致,但无法...
共同危险行为
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答:
2、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
,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第二,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
共同危险行为
答:
法律分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
,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法律暂无共同危险行为的...
再论
共同危险行为
-以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为视角(2)
答:
事实上,这正揭示了
共同危险行为
理论本身,也必须对侵权责任构成进行说明。笔者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危险”不但具有客观的
危险性
,而且是一种应该而且可以避免的危险,因此具有较强的可责难性。根据形成危险就应当承担危险的规则,每个共同危险行为人已经形成了一种危险,故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对其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的概述
答:
但在理论上,学者就
共同危险行为
的概念、构成要件、责任和免责事由的规定,存在较多争议。共同危险行为也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是指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险性
,其中某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无法确认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在古罗马中即有萌芽...
共同危险行为
名词解释
答:
共同危险行为
的构成要件:1、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2、共同的危险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3、行为具有
危险性
;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如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即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
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和
共同危险行为
?
答:
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是否是故意行为
答:
共同危险行为
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只是一般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 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
危险性
。 侵权行为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可能性,从主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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