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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的法律解释
答:
法律分析:1.
建筑物
分为房屋和独立于房屋以外的建筑物2.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3.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等。4.
附属设施
指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
什么是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答:
建筑物是指建筑物的主体部分,如房屋主体。
建筑物附属设施
是指建筑物的附属设施设备,如房屋的给排水设施、配电设施等辅助设施。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建筑物的主体及其所有的配套附属设施。
物权法中的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的范围是什么?
答:
建筑物
及其附属
设施
包括共享设施和专有设施 共享设施主要是指公共部位的设施,比如走廊,门厅,户外墙面,水管等等,专有设施主要是指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必须的,保证建筑物合理使用的设施,包括房屋内的管道、暖气片等。一般电表也包括
房屋
附属物
的法律规定
答:
法律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
建筑物
、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一并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建筑附属设施
有哪些
答:
建筑
附属设施
有:1、
建筑物
的主体
及其
所有的配套附属设施;2、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电梯、空调、安防设备、照明设备、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综合布线、弱电系统、给排水设备、暖气、卫生、通讯、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
民法典关于房屋
附属物
的规定
答:
民法典关于房屋附属物的规定如下: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的维修资金,都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在经业主共同决定后,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建筑物
及
附属设施
在建筑学上的概念?以及具体包括那些?
答:
我认为
建筑物
的附属设备设施不仅包括房屋的共享设备设施,还包括由业主享有专有所有权部分的
附属设施
,比如业主专有范围内的暖气片、水龙头等等,可以说房屋共享设备设施是包含在建筑物附属设备设施范畴内的一个下位概念。这些不属于房屋的共享设备设施范畴,但是在各种情况下,仍然存在维保义务的分担问题。针对...
民法典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规定
答: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我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房屋、
建筑
及
附属设施
包括哪些
答:
房屋、
建筑
及
附属设施
:电梯、空调、安防设备、照明设备、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综合布线、弱电系统、给排水设备,等。根据(87)财税地字第003号的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讯、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
“
建筑物
的固定
附属
设备”是指什么?
答:
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范围如下: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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