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附属设施有哪些

如题所述

建筑附属设施有:
1、建筑物的主体及其所有的配套附属设施;
2、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电梯、空调、安防设备、照明设备、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综合布线、弱电系统、给排水设备、暖气、卫生、通讯、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3、还应包括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外扶梯、天桥、水箱、冷暖气设备、中央空调(不包括窗式空调)、下水道、消防设施、舞台以及电灯网、电话网等必须具备的建筑物的设施。
建筑行业资质证书有:
1、建造师,一、二级建造师,由人事部与建设部发证;
2、造价工程师,一、二级造价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4个部委联合负责;
3、消防工程师,一、二级消防工程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消防局联合颁发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4、监理工程师,发证机构,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
5、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证;
6、电气工程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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