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

在CTA教材中,p194中过错责任原则中讲到,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适用方法:一是一般方法,即谁主张谁举证,二是特殊使用方法,即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还讲到无过错责任原则,列举了无过错责任原则7条适用范围。而在p278中举证责任中,谈及责任倒置中列举8条,这8条和无过错责原则那7条适用范围基本相同,矛盾。如何解释?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主要区别就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有无过错不同,是否承担责任不同。

1.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的故意过错,才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则是指不管侵权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PS: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民事侵权案件有:

产品缺陷责任、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2.环境污染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

4.违规饲养动物的责任、

5.饲养违禁动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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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07
一过错原则的概念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一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赔偿损失解释》中,采纳了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分担损失为原则,平均分担为例外的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1382条和第1383条分别规定了作为和不作为的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
  二过错推定。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也将过错推定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因为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下,是要由受害人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而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受害人不需要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证明,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况,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般认为,此条是典型的过错推定。
第2个回答  2019-01-29
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只有主张方属于绝对弱者不具备举证能力时,才会是责任倒置。就好比某些医疗事故纠纷中,医院做被告却有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因为原告方在这件事中是没能力证明的绝对弱者,而这种关系并不是固定的,角色有可能对调,所以不矛盾
第3个回答  2013-06-07
交通事故责任书上写的是对方负全责,我不负任何交通事故责任。在我做手术前交了三万元手术费,之后陆续交了医药费,但还有部分未交,,其他的费用没有出。这种情况之下,交通局能把车放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