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8
要分开计算,其中粮食用转出金额为:账面成本金额/(1-13%)*13%,运费转出金额为:账面成本金额/(1-7%)*7%
应转出进项税=(9600-465)/(1-13%)*13%+465/(1-7%)*7%=1365+35=1400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6-13
应转出的进项税=(9600-465)/(1-13%)*13%+465/(1-7%)*7%=1365+35=1400(元)。
第3个回答 2015-11-07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9600-465)*13%+465*7%=1187.55+32.55=1220.1
<增值税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