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因经营不善,员工从2019年2月份开始放假,到现在2019.8.29已经7个月了,期间只发了2个月的900元生活费。现公司通知我们要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方案为从2018.9月到2019.8月共12个月的平均公司打到银行卡的流水账,再乘以工龄。
问题点1:2019年2月份开始放假,到现在2019.8.29已经7个月了,期间只发了2个月的900元生活费。
问题点2:2019年2月份-8月发的只是生活费而不是工资,怎么能参与到平均工资?
问题点3:公司明知不可能复工(因为工厂没有足够的原辅材料),不解除劳动合同,故意拖延时间,让生活费参与到摊低12个月的平均公司打到银行卡的流水账,以达到少赔偿的目的。
问题点4:公司只给我们5天的时间,就让我们签解除劳动合同,不是要提前一个月或是更久吗?
请懂法律的大侠们帮忙,指点一下我们该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