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有企业员工受工伤应该得到哪些赔偿?具体答案

我在国有企业上班,由于别人设备操作不慎,导致我左脚踝骨折,到医院做了内固定手术,腰椎1.2.3号横突骨折,医生就说卧床休息,我想问下我应该得到哪些赔偿,具体点的,先再次谢过了,请大家帮帮忙!!!公司福利五险都买了

因工受伤的职工可享有: 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确定等级的工伤人员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伤残津贴,确需护理者可享受生活护理费,解除、终止合同者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1)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如治疗费、挂号费、药费、住院费用和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以及到外地就医的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报销。 (2)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治疗工伤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原工资福利待遇。(3)因工死亡待遇
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生活护理费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6)伤残津贴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工伤医疗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含康复型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并支付职工治疗期间的交通费与护理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上述规定的工伤待遇。 2�停工留薪期:(1)工伤职工工伤治疗期间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鉴定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4�伤残津贴:(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其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5�因工死亡职工的待遇:(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六级伤残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应该根据本地区的规定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7�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8�提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用人单位落实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而引发的争议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注意的是,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而引发的争议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有争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住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伤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要注意,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经过劳动仲裁这一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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