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中无过错责任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吗

如题所述

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只是一般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

  2.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侵权行为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财产权利的可能性,从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从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他人的可能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此外,这一行为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共同危险行为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

  3.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共同危险行为的危险性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损害结果,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必须确认,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致,如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即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但是在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中,又不能判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如果已经判明谁是加害人,再应由已经判明的加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损害结果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又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后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每个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份额,则根据每个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概率确定,一般应当承担同等的赔偿责任份额,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每个共同危险行为人行为造成损害的概率是相等的。在相等的份额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能够证明自己实施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则免除侵权责任。这种证明责任由主张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人承担。能够证明者,免除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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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12
不知道你的具体意思是什么,你说的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能不能构成共同危险?
你是不想表达在无过错责任中能不能构成共同危险?
其实共同危险行为是特别侵权的一种,它属于共同侵权,因此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的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而无过错责任只有当法律有明确规定才适用(比如高空坠物)。
而当一个行为构成特殊侵权(可能是两人以上实施的)或同时构成共同危险行为,那么其实就是按特殊侵权归责,因为承担责任是连带的。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是侵权行为为,那么就可向其追偿了。
无过错责任是归责原则,共同危险行为中可以适用无过错归责!
第2个回答  2013-08-12
共同危险行为在承担责任的主体上有一定的特殊性(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但归责原则仍然是过错原则(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预见危险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而未预见,这就是主观上的过失),故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不包括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而单独适用。
第3个回答  2013-08-12
个人觉得,是这样,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法律是作出了专门性规定,其中可能包括了,对其相关共同危险的情况的处理,除去这些专门规定的情况,其他的共同危险情况,就适用过错原则,
因为是不同的归责原则,加上通常意义上的共同危险行为适用过错原则,就排除了无过错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