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搬迁,对不愿到新厂地去的员工要怎么办?

我们公司要搬迁了,老板说只是搬到本地而已做车要花2块车费,每个月多补助我们80块钱。但始终我们都不想离开。可是他拿公司来压我们去,公司并没有要求我们签过什么书面合同。我们去找他结公司他不给。我们应该怎么办?

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并选择:  

一是考虑是否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同意,劳动者可继续履行作出变更后的劳动合同;  

二是如果不同意新协商的劳动合同内容,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然后选择离开用人单位。  

当然,能够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自行辞职,则无权获得经济补偿。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明确约定工作地址仅限目前工作地址的情况下,且企业搬迁到本地并发放交通补助,工作地址变动属于合理范畴,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搬迁安排,自行辞职的,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若企业在不同城市内的搬迁,一般应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企业从本市搬到外省市的,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员工不愿意去,那就是双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如果员工愿意去,那就是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员工一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用人单位迁址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要看迁址本身给劳动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如果搬迁使劳动合同从正常的角度来看无法履行,就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如果虽有搬迁行为,但综合各种因素,劳动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时的搬迁就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需变更劳动合同。  

此外,在判断的过程中,还需结合劳动合同中是否对履行地进行了明确约定。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办公地点的情形能够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那么无论是工作地点、劳动条件还是工作福利等,都可能会与原先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生变化。  

扩展资料

劳动部指出: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故你公司地址确实发生了重大的,导致了员工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则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根据工作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有些单位发生搬迁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有关公司搬迁员工赔偿标准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

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劳动法 (法律法规)

人民网 公司搬迁换地点 员工不愿“跨区上班”要索赔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6

服从用人单位安排。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明确约定工作地址仅限目前工作地址的情况下,且企业搬迁到本地并发放交通补助,工作地址变动属于合理范畴,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搬迁安排,自行辞职的,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若企业在不同城市内的搬迁,一般应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企业从本市搬到外省市的,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员工不愿意去,那就是双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如果员工愿意去,那就是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员工一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用人单位迁址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要看迁址本身给劳动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如果搬迁使劳动合同从正常的角度来看无法履行,就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如果虽有搬迁行为,但综合各种因素,劳动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时的搬迁就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需变更劳动合同。  

此外,在判断的过程中,还需结合劳动合同中是否对履行地进行了明确约定。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办公地点的情形能够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那么无论是工作地点、劳动条件还是工作福利等,都可能会与原先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生变化。  

至此,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并选择:  

一是考虑是否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同意,劳动者可继续履行作出变更后的劳动合同;  

二是如果不同意新协商的劳动合同内容,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然后选择离开用人单位。  

当然,能够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自行辞职,则无权获得经济补偿。

扩展资料:  

案例:公司搬迁换地点 员工不愿“跨区上班”要索赔

公司要从集美区搬迁到翔安区,员工不愿“跨区上班”,为此状告公司要求赔偿。近日,集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公司迁址引发的劳动争议。老郑家住集美区,他于2006年6月进入集美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厦门。  

然而,一年多前,公司因发展需要,开始陆续将厂房从集美区搬迁至翔安区,员工也将全部安置到新厂区上班。当时,公司就搬迁事宜告知员工后,老员工老郑当即表示“新厂区离自己家太远,自己会晕车”,不同意到新厂区上班。  

去年7月,公司通知老郑于8月前到翔安的新厂区报到上班,旧厂区将无法再打卡。随后,老郑仍坚持到旧厂区上班,但是,他因无法打卡,不能进入旧厂区。当时,老郑还为此报警,称“公司阻挠我上班”。  

双方协商未成,老郑就没有再到公司上班。去年8月20日,公司以老郑多次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章程为由,通知老郑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老郑接到通知后,立即起诉到法院。他说,并非他有意旷工,而是公司不让他打卡,导致无法在旧厂区上班,过错在公司。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  

对此,公司答辩说,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工作地点为厦门,工作地点的调动也是工作需要,老郑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拒不上班,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近日,法官审查后认为,公司整体搬迁是劳动者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客观上的确造成了老郑在途时间延长、上班不方便等影响,而所谓“旷工”并非劳动者故意所致,用人单位以此为由,简单将多年的老员工扫地出门,方式方法也不太恰当。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老郑与公司达成了和解,公司作出适当补偿,老郑也不再打官司,双方“好聚好散”。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公司搬迁换地点 员工不愿“跨区上班”要索赔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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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2

建议服从用人单位的搬迁安排。

自行提出辞职的无法获得经济补偿,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资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用人单位搬到本地,坐车需要支付2元车费,但用人单位每个月多补助80元交通补贴,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明确约定工作地址仅限于目前工作地址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搬迁安排。  

旧址、新址的地理位置也是衡量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标准之一,若两处位置相隔不远,劳动者通过交通车、公交车等在合理的时间内能够到达新址上班,属于合理工作地点变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服从安排,到新址上班,发函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属于自动辞职,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采取开通交通车、修建职工宿舍、发放交通补贴等方式向劳动者提供工作便利与工作环境,在地理位置合理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搬迁安排。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相似案例  

邓某系重庆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从2008年10月起一直在该公司位于龙山路的子公司重庆某重工机电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10月,该子公司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由龙山路整体搬迁至鱼嘴,并为员工提供交通车,但邓某以搬迁给其造成不便为由一直未到鱼嘴工作,自此未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后邓某以重庆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在调整合理时,劳动者负有一定的容忍及配合义务。  

本案中,重庆某重工机电有限公司因客观原因整体搬迁,搬迁前后地点并非特别遥远,且公司通过为员工提供交通车等方法减少了不便,故邓某作为劳动者应服从单位作出的合理安排。因此法院没有支持邓某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当企业用工遇劳动权益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工厂迁址离职后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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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8
  首先尽可能做好思想教育,尽可能进行沟通。
  去与不去完全由员工自愿,对实在不愿去的员工,可以按《劳动法》规定:工厂搬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可以得到,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按正常手续结清工资离职。
第4个回答  2015-08-17
如果工厂是搬往异地,则属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得到到“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2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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