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上司是在我试用期最后一天(也就是9月14日) 口头说要辞退我,让我9月16号走人,首先在我没违反公司和劳动法的任何规定情况下 公司要辞退我,今天我跟公司谈了,公司意思是只会给我工作天数的工资,而其他不会给我任何赔偿,公司这样做合理吗?我有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吗?
现在公司还让我自己填辞职申请表
但是他让我过了试用期走,这怎么算
追答这个没啥,需要你交接工作,保存单位的物品等。要单位给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这个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您的试用期是多长时间?
公司是否告知了转正条件并进行了相应的评价和考核?
公司在入职时是否告知试用不合格会被辞退?
如果试用期比较短,并告知转正条件和不合格要辞退要求,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您是无法得到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