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最后一天被公司辞退,我可以要求补偿吗?

我在08年12月17日进入这家公司,当天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没有明确试用期的时间,口头上约定是三个月,因为好像深圳这边的规定就是最长是三个月,所以当时就考虑没写也没关系。但是在09年3月17号,我被公司要求离职。我在当天就办理完了离职手续。

这样算的话,到底是09年3月16号算试用期的最后一天还是3月17号是试用期的最后一天?

今天在网上看见,好像试用期内单位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是要提前三天的,我在的那个公司没有提供书面的离职通知,只是我部门经理把我叫进去说了一下。

公司当时提出的理由是我不适合做这份工作,性格不合适。。。可是我在网上看说公司是不能以这种理由来辞退员工的。

对了,我们还经常加班,但是公司的内部规定是试用期没有加班费,转正也没有加班费,但是又效益工资,我知道这样是非法的,但是我手头上没有什么证据,只有自己记录的一份加班的时间的清单,但是公司是有加班单的,是用来给加班人员订加班餐用的,每张加班单都有部门领导的签字,可是我手上没有。

这样的话,我可以向公司提出离职补偿,和加班费补偿吗?当时离职时,我有向公司要求加班费,可是没同意。
如果可以要求补偿的话,我应该怎么做?
自助查询劳杰士劳动者对应辞退十二索赔项目与行动方案
这个我有看到,可是没有看到合适我这种情况的....

这边的劳动合同三年的试用期好像是不能超过三个月

合同上面应当有试用期的约定。三年的合同可以约定最长6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单位不负担支付补偿金的义务。但是应当提前通知。不通知的法律后果是若职工拒绝,则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是本案中您已经办理的所有手续,说明您认可在试用期离职。关于加班问题,如果您有确切证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索要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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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4-03
16号是试用期最后一天。

必须要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才行。

如果不,就可以索赔
第2个回答  2009-04-05
象这样直接去劳动局投诉他们,这样的公司就是个骗子
第3个回答  2009-04-01
你们公司可真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