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级法院是什么关系

如题所述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
《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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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4
在一起简单的企业债务纠纷案件中,由于败诉方的大股东、曾经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和政法委书记的某老同志“出面”,本已生效的一、二审判决被撤销,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资格也被剥夺,由于最高法院指令再审,该案在历经7年多以后,才于今年实现了“迟到的正义”。 报道说,在一审法院受理了该案胜诉方的执行申请后,却得到了广东省高院“暂缓执行”的电话通知。正是由于这一违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通知,导致胜诉方的正当权益无法及时实现。 该案的荒唐之处不仅在于“人情”,更在于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错位。 本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的案件,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广东省高院一个电话,就将下级法院的合法执行行为给“暂缓”了,这说明广东省高院对下级法院有“权威”,而正是这种权威,反映了当前我国法院上下级之间关系的不正常状态。 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所谓领导关系,是指被领导者对于领导者的指令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所谓监督关系,是指上级不能对下级直接下指示,即便发现下级有不合法的行为,也只能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纠正。前述案件中,一审法院对广东省高院违背法定程序的电话指示能够不折不扣地执行的事实,恰恰表明广东省高院对下级法院的关系有了错位———从监督关系变成了领导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上下级法院之间类似上述错位的现象并不少见,其中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下级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喜欢向上级法院“请示”。这种请示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 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这是由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决定的。所谓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依照事实和法律,以自己的法律逻辑对案件做出独立的思考和判断,并依此做出判决。万一判决错了,还有上级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更正。 仔细分析两审终审的制度我们就能发现,在上诉案件中,只有二审法院的法官基于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和评价,才可能得出一个独立的结论。如果法院在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请示了上级法院,并将上级法院的意见纳入到一审判决书中,这就意味着上级法院的意见已经提前进入了一审判决书。那么,如果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时候,上一级法院很可能按照自己既定的意见———也就是已经表现在一审判决书中的意见做出终审判决。如此一来,两审终审的制度从实质上落空了。 也许有人会认为,一审法官如果判断不准,提前请示上级法院,有利于防止错判的发生,这样有什么不好呢?从表面上,这种说法很有道理,但这样做,却是从实质上使两审变为一审,这是违背法制原则的。在现实中,笔者就曾看见一些法官劝慰上诉人或者申诉人说:你的案子我们早就知道了,这个判决没有错,你还是别上诉了吧。这些话产生的原因,正是由于二审法院的法官已经提前将自己的意见表达于一审的判决书里,从而使当事人失去了获得二审救济的机会。 如果认识到了法院关系错位的危害,法官们就会知道,哪怕遇到的案件有再大的疑难,也不应向上级法院请示。既然自己在独立行使审判权,就应当有独立的样子。与其通过请示让当事人失去真正得到二审救济的机会,不如独立做一个可能是误判的判决。因为即使是这样,当事人仍然可能通过二审获得纠正。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12-01

上下级法院是啥关系?